澳门太阳游戏网站知识产权宣传周 成都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2019年-2023年)2019年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最高检、省检院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不断深化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保障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成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效优质司法保障。
2019年-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121件314人,批准逮捕91件200人,批捕率63.69%。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42件14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63件138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8件11人,侵犯著作权案7件1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1件5人。
2019年-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118件349人,涉案金额近4亿元,提起公诉104件28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2件47人。受理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47件16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56件13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8件21人,侵犯著作权案5件1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2件9人。
2019年-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准确适用刑事法律,注重产品质量鉴定,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标识,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受理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审查起诉案件396件889人。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48件481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44件10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69件166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31件13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4件5人。
2019年-2023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28人,平均适用比例为65%左右,从2019年的39.81%逐年上升至70%-80%左右。通过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推动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偿比例,2019年-2023年退赔数额和人数比例不断提高,共有72名被告人在起诉环节主动退赔,2023年退赔数额相比2019年增长近10倍。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对有重大影响、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有效打击犯罪。2019年-2023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24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36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70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5件,侵犯著作权案10件,侵犯商业秘密案3件。强化侵权源头追踪,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立案监督案件58件;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追捕6人,追诉13人。
加强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1件44人,法院改判率81.82%。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程序监督、执行监督案23件,支持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1件,提请抗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获法院采纳。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3件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监督专项活动。2022年10月,成都市检察院印发《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就恶意诉讼等4类主要监督内容制定清单式指引。在市检察院推动下,2023年12月,市委深改委印发《关于建立民商事法律实施协同监督机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就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开展监督等事项建立协作机制。龙泉驿区检察院积极开展恶意注册、囤积大运会商标专项监督,发现恶意抢注“东安湖”商标线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同时向泸州市检察院移送相关监督线索。
加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保护。检察机关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案件,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方向,从原产地、原材料、制造工艺等方面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聚焦产业发展、行业治理难题,适度延伸检察职能,综合履职促进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治。天府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四川省首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并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成功推动“四川天府新区蜀锦保护协会”于2023年4月17日获批名称预登记;同时,立足知识产权赋能产业发展率先谋划,引导蜀锦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合力申请证明商标,强化蜀锦品牌打造意识,打造一体化蜀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近五年成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商标案件数量占比达94.07% ,著作权案件集中在动漫、游戏领域。从商标分布来看,传统烟酒案件因犯罪门槛低、收益高,仍占据绝对多数。在受理审查起诉的商标案件中,涉外商标51件,占比达45.95%,案件集中于奢侈品、服饰、汽配等领域。侵犯成都本土商标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侵权产品通过代理经销渠道或网络销售流向省外多地,且以食品、建材领域为重灾区。
假冒单一商标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23年在商标案件中占比达50%。传统商标案件往往制造或购入多品牌假冒产品混合销售,所涉品牌并不固定,且产品及工艺均较为粗糙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近年来,商标侵权犯罪逐步集中于某一固定品牌,甚至出现前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假冒原涉案品牌的情形。从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来看,近五年共同犯罪案件占比61.86%,5人以上案件达17件澳门娱乐网址。吴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涉案人员达35人,分三省招募组建,并含6名境外偷越国边境人员。该团伙分为制造、装配、运输等多个小组,组织者及中层管理人员均有犯罪前科。
近三年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分布于动漫作品、游戏皮肤、集换式卡牌等网络新兴领域,侵权产品受众年轻化、低龄化明显。随着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社交软件逐步增设购物平台功能,假冒产品网络销售渠道从传统电商平台不断向外拓展,直播售假、团购售假、利用二手交易平台售假等新型问题不断涌现,网络监管难度不断提升。如胡某、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二人联系斗鱼、虎牙主播在其直播间引流,通过微信销售假冒衣物及手表金额达1453万余元。
随着认罪认罚及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的不断推进,案件退赔率不断提升,轻刑化特征初显。近五年来,判处缓刑比例逐年上升。全市知识产权公诉案件生效判决120件208人,其中判处缓刑、拘役人员合计133人,占比达63.94%。严格规范罚金刑适用,判处罚金百万元以上案件6件7人,最高达232万余元,从经济根源上切断再犯罪可能性。新增禁止令等附加刑适用,强化不起诉移送行政处罚工作,注重从社会治理角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综合惩处。
集中履职,构建综合保护格局。2020年以来,按照最高检及省检院统一部署,成都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三集中一统一”履职模式。市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办公室,天府、高新、锦江、武侯、郫都等试点基层检察院相继组建内部综合办案组织,进一步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力量,实行地域性集中履职、功能性集中履职、刑事检察权集中履职“三集中”履职模式。探索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开展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全要素审查,制定《关于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中开展法律责任全要素审查指导意见》,逐案厘清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对案件处理提出综合处置意见,有效提升案件办理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运用该机制成功办理一起涉及本土知名火锅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实现刑事追责和民事维权有效衔接。试点当年一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两案入选四川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优秀案例;检察日报整版刊载报道了题为“成都:打造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新高地”的成都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情况;成都检察机关推进知识产权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工作做法被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成都改革》第30期采用刊发。
靠前履职,有效对接权利人维权需求。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侵权易、维权难等问题,成都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将相关材料同步报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以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同步履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分流处置,凝聚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合力,实现对权利人全方位综合保护。依托该机制,企业维权周期大幅缩短,维权渠道有效拓展,司法公正获得感明显提升。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工作已实现两级院全覆盖,2023年9月25日,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在天府中央法务区等地同步挂牌7个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办理中心。该项机制获评全国首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系全国检察系统及四川地区唯一入选案例,被列入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并被四川省发改委列入四川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进行推广。
强化跨部门协作衔接,搭建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公安局等多部门搭建协作机制共6个。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与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会签《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移送程序和证据标准。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双向移送”工作,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将不起诉案件中的行政处罚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意见20余份,形成行刑衔接闭环效应。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市检察院立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搭建协作机制5个。与重庆一分院、五分院、德阳市检察院、眉山市检察院、资阳市检察院共同出台成渝地区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办法。成都市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天府新区检察院、双流区检察院、崇州市检察院先后与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铜梁区检察院、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签订了跨区域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协议,成渝两地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建立沟通联络、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跨区域案件管辖衔接、跨区域案件协作取证、互涉案件证据互认,以及鉴定检测资源共享等机制。依托上述机制,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协助重庆市铜梁区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某、陈某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与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俞某涛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案件,被评为知识产权检察川渝协作典型案例。
突出前移知识产权检察服务阵地。回应企业司法保护需求,市检察院部署开展“安商惠企”“检察护企” “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建立“护企检察官”制度,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持续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全市两级检察院在相关产业功能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维权、保护、协调等“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龙泉驿区检察院在龙泉驿区挂牌成立“经开区知识产权检察室”,系四川省首家知识产权工作室。温江区检察院紧紧围绕温江区积极承担成都大都市健康产业核心功能,在成都医学城设立派驻检察室、知识产权工作站。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天府新区检察院共同在天府中央法务区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室,利用天府中央法务区集群优势,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供涉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辩护与代理接待、法律咨询等服务,推进企业“家门口”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多样化、便利化。2019年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立足地方特色,聚焦大运会、科幻大会等重大赛事、重要展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300余次。
创新推出“1+N普惠式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检服务”。成都市两级检察院深入辖区内重点企业调研,发现相关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等问题,经过充分研讨,提出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体检”服务,从大众式宣讲向个性化体检转变,从案后检察建议向日常预防前移,出具体检报告30余份,切实解企业之忧。其中,天府新区检察院根据天府新区西部(成都)科学城科技企业分布特点,从初创型科技企业、中小微科技企业、成长型科技企业和头部型科技企业中,分别选取4家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高科技企业开展体检。成华区检察院针对成华区政府重点培育扶持对象,采用“政府职能部门推荐+企业自荐”方式,对2家重点培育企业开展体检。新都区检察院结合新都现代交通产业功能区汇聚多家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动走访调研,对具有代表性的1家上市公司开展法律体检。青白江区检察院针对该区涉外企业与东南亚国家贸易交往快速增长,但多数企业对涉外法律、贸易规则不了解的情况,为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国际贸易法律风险,编写3万余字《海上丝路(东南亚)外贸国别法律指引手册》,帮助企业提升预判、抵御、化解贸易风险能力。
成都市检察院先后出台《成都市检察机关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年-2025年)》等6项文件,制定知识产权检察发展规划,规范指引综合履职方式。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案件管理,市检察院对重点案件、重要流程节点进行同步审查指导。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类型性、普遍性、争议性问题,联合出台商标等领域类案证据指引,统一区域司法认定标准。天府新区检察院发挥集中管辖院示范作用,编撰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办理参考。2019年以来,成都市检察院获国家版权局查处侵犯盗版有功单位、有功个人5项表彰。市检察院知产办连续获批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获评最高检2021年度全国优秀办案团队、2022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两级院1名干警荣获“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2名干警入选“全国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
坚持“一案四查”,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综合系统的法律评价,形成轻重有别责任明晰的规制体系。将综合履职与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刑事诉讼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全流程监督理念、矛盾实质性化解理念等相融合,推动源头治理。注重知识产权领域刑行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理。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做实行政检察监督,有序拓展公益诉讼,积极推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研究建立综合履职规范化办案机制,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实现最优保护效果。
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持续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持续加大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聚焦数字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通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等渠道,就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案件提前介入研判,引导权利人依法有效维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论证、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辅助办案制度。积极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破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的争点难点问题,统一认识、细化标准。
进一步加深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与行政保护融合,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共用,打破部门数据壁垒,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管理应用,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协同质效。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移送”机制,常态化移送检察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线索,研究细化立案监督、不起诉反向移送规则,从个案协作配合到类案同向发力,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坚持调查研究,通过案例、数据分析,充分挖掘刑事打击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关联,开展社会治理。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等手段,通过合规指引、法律体检等延伸职能,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促进创新企业、重点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实现检察保护提档升级,形成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2016年10月,著作权人深圳市某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某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运营“圣盛人人棋牌麻将”(下称:“人人”棋牌)游戏。2017年2月至8月,邱某任职于深圳市某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他人获知公司SVN服务器帐号、密码,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戏源代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人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为“大赢家”棋牌游戏。2017年8月,邱某从深圳市某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成都某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乐科技有限公司上线、运营“大赢家”棋牌游戏,截止案发,注册玩家14余万人,累计充值800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大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人人”棋牌源代码相似度达99%。
该案由深圳某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报案至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月2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简称“成都高新区A检察院”)办理。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8日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22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本案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跨省域、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的办理坚持了检察官客观义务、恢复性司法,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害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重拳打击态势,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研发中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一)找准定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成都是全国首个国家网络游戏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全国第二个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是全国游戏产业的核心聚集地之一。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是聚集地生命力、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成都市院将该案交办至高新区检察院后,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多次组织讨论该案,以“精细化”促“规范化”,以“精办”案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
(二)破解困局,积极探索“换皮游戏”侵权问题。本案属于对游戏源代码“换皮”形成新游戏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所谓“换皮游戏”,本质就是在全面改变原游戏外部表达基础上,保留原游戏核心资源的制作和核心资源彼此的串联关系,从而最大限度简化制作及功能调试,直接实现游戏的一种操作模式。检察机关以源代码相似鉴定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对邱某获取源代码的方式、修改游戏表达形式过程等证据进行全面收集,证实该游戏实质上并无邱某的智力成果,而是原始游戏的智力再现。当前,游戏“换皮”侵权多发,严重制约了行业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该案的成功办理,无疑对潜在侵权者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破解“换皮游戏”侵权困局的积极探索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
(三)客观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权利。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检察机关发现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同时,转出资金也巨大,针对是以“违法所得数额”还是以“非法经营数额”适用罚金刑问题,高新区检察院向市院汇报后,多次与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从证据标准、被告人保障和便于执行等多角度出发,提出客观地以“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作为罚金刑的基础,该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
(四)督促和解,高效弥补被害单位所受损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害单位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难。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督促邱某赔偿220万元并与权利人签订协议,保证其三年内不再从事与著作权人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的研发和经营。著作权人深圳市某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于邱某表示谅解,同时希望司法机关给予其宽大处理。
北京某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诛仙》网络游戏软件V1.0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该公司更名为某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某界(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该软件著作权。成都某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开发《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2.0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3年下半年,刘某某、覃某、唐某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站下载取得《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等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游戏,存放于其租用的位于福建厦门、浙江杭州等地及阿里云的服务器上。同时,通过“百度贴吧”和聊天群等方式发布广告、招揽玩家,在网站上向玩家提供登录器程序及《诛仙》游戏客户端程序下载,该登录器程序包含的补丁文件可实现与服务器端程序的同步更新,并可修改客户端程序服务器指向列表,玩家按照操作说明将登录器程序复制于安装后的《诛仙》游戏客户端文件夹中,运行后即可链接刘某某等人架设的服务器。为获取收益,刘某某等人向第三方公司租用支付接口并联调至其向玩家提供的充值网站,收取玩家为购买游戏道具“元宝”所充值的款项。
2017年起,刘某某等人未经成都某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采用相同方式取得《笑傲江湖OL》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嘟嘟笑傲江湖”游戏并获利。
期间,刘某某、覃某、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对“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网络游戏进行运营维护。其中,刘某某负责网络游戏的管理,并安排覃某负责客服管理及财务事项、唐某负责“嘟嘟诛仙”游戏版本的修改。
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刘某某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绑定的他人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刘某某按一定比例向覃某、唐某等人发放工资,覃某分得140余万元,唐某分得130余万元,刘某某分得1000余万元。
2018年8月6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互联网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在于证据易灭失且难恢复,且三名犯罪嫌疑人租用的服务器与网络支付接口服务器分布在山东、河北、浙江、福建、海南等多省份,公安机关取证工作难度极大,且犯罪数额方面证据尚有缺漏。
承办检察官遂与侦查人员、司法审计人员、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奔赴主要数据存放地杭州。一方面,引导警方调取“阿里云”58台服务器数据中最为重要的3台服务器数据,抢占时间,确保关键证据不被灭失;另一方面,现场监督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当场核对已有数据,明确充值服务器、充值平台、网游服务器三方数据关系,据此发现了利用充值平台跳转链接核算网游充值金额的方法,增加了半年期限的可利用数据。承办检察官返回后,立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针对性提讯,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提供使用的相关,为后期进一步查明资金去向提供了条件。2018年8月13日,高新区院依法决定对三人批准逮捕,并就“”网络游戏程序来源、充值金额、资金去向等方面提出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2018年10月10日,高新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唐某、覃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高新区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重点针对网络游戏检验规则、电子数据的固定和勘验、犯罪金额认定等问题,开拓取证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打牢指控基础,凸显专业化办案优势。
2019年4月16日,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覃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7月,高新区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公诉人以《网络游戏检验技术方法》为切入点,从检材获取合法性、样本程序、鉴定程序规范性等方面逐一核实论证,为本案证明“实质性相似”构筑坚实证明体系。通过合理有序的多媒体举证示证,以“”网络游戏与被侵权网络游戏录屏、截屏比较的方式,向法庭直观呈现了二者的相同,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合议庭对相关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2020年2月26日,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判处覃某2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后三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双报”机制预警,突出检察主导优势。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中,长期存在的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维权效果欠佳等问题,成都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将刑事案件引导侦查与民行案件引导维权相结合,首创并在两级院推广“双报制”工作机制。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可将报案材料送至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及诉前主导职能。
本案系四川省首例利用“双报制”办理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权利人报案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把握案件办理进度和关键节点取证情况。高新区检察院根据网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端对应匹配的特性,确定以容易获得、鉴定费较低的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代替全部程序比对鉴定的思路,降低取证难度、减少鉴定费用,并对抓捕前固定侵权网络游戏界面、人物等证据提出意见,防止因服务器关闭影响取证完整性。案件立案后半年就进入审查逮捕程序,远远少于以往类似案件平均所需1年的时间,缩短企业维权周期。
(二)完善取证策略,回应企业维权需求。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程序,网络游戏分为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客户端容易从网站下载获得,而服务器端则需要向服务器运营商提取。然而,提取服务器端程序可能会使侦查工作通过运营商透露给侵权人,并且服务器端程序代码较多,同一性比对鉴定费用高。基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根据网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端对应匹配的特性,加强与侦查机关、报案企业的沟通协商。在确认侵权客户端连接被侵权游戏服务器后,其运行投射的登录界面与操作模式选择界面相同、运行内容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以容易获得、鉴定费较低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代替全部程序比对鉴定。这样,企业报案时,在运行测试一致的基础上,只需提供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以较低的维权成本,更精准的取证方向,高质量服务案件办理。
(三)跨区联合取证,抢占办案时间。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已提取的部分服务器数据只能保留一年、甚至半年,关键性证据仍有缺漏,据此统计的著作权在成都高新区的被侵权网游犯罪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综合考虑案件取证难度、侦查人力、缺失证据关键性作用等因素,检察机关澳门娱乐网址、侦查机关与相关技术人员迅速赶赴主要数据存放地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当场核对已有数据,第一时间明确充值服务器、充值平台、网游服务器三方数据关系,并调取核心服务器数据。在原来半年的充值服务器数据核算金额的基础上,发现了利用充值平台跳转链接核算网游充值金额的方法,增加了半年的可利用数据,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实现了关键证据的突破。
(四)远程视频开庭,疫情期不缺席的正义。2020年2月26日,该案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检察机关以“”网络游戏与被侵权网络游戏录屏、截屏比较的方式,向法庭直观呈现了二者的异同,并就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解答。同时,经前期与专业技术人员反复沟通,并以《网络游戏检验技术方法》中“”的鉴定意见为指控支撑,检察机关提出的以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代替全部程序比对鉴定的证明方法获得法院采纳,为侵犯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案的鉴定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选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吉祥物“蓉宝”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系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2023年5月底,刘某龙、刘某飞、许某冲三人在未取得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对从官方授权店铺购买的正版吉祥物“蓉宝”玩偶进行拆解,三人分工合作,先在河北省保定市对拆解后的正版“蓉宝”玩偶部件进行电脑扫描、批量复制,然后在河南省商丘市对复制的“蓉宝”玩偶部件进行充棉、缝制、组装,再通过阿里“1688”平台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三人共复制生产“蓉宝”玩偶784个,其中已销售520个,未销售264个,销售金额12818元。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刘某龙、刘某飞等三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产品数量、销售数额等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向著作权人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调取涉案作品权属证明;对涉案人员用于犯罪的手机进行扣押,恢复提取其中关键聊天澳门娱乐网址、转账记录;根据三人供述及发货物流信息,追查下游买家,锁定犯罪事实。
2023年7月5日,公安机关以刘某龙、刘某飞等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成都市检察院将本案交办至天府新区检察院。针对刘某飞提出具有立功情节、许某冲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及涉案作品不同形态权属证明尚不完善等问题,检察人员通过调取刘某飞、许某冲到案经过、核实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过程、赴著作权人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驻地自行补充侦查涉案作品权属证明等方式,认定刘某飞不具有立功情节;许某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涉案不同形态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
2023年7月2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龙、刘某飞、许某冲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对三名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刘某龙、刘某飞、许某冲三人均当庭认罪悔罪。2023年7月26日,天府新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刘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许某冲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天府新区检察院依托成都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和侦查、检察一体联动机制,经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商请,及时选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在市院派专人全流程跟进指导下围绕“蓉宝”著作权权属、侵权产品数量、销售数额等关键问题,全面引导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展开针对性侦查,通过搜查生产场所、追查下游买家、提取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查询物流信息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快速查明刘某龙、刘某飞、许某冲在未取得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对正版吉祥物“蓉宝”玩偶进行拆解、复制生产后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犯罪事实,以“快侦”为“优诉”打下基础。
(二)自行补充侦查提升诉讼质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天府新区检察院为更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针对刘某龙、许某冲到案经过记载不准确、三人犯罪供述存在矛盾、涉案“蓉宝”著作权权属证明尚不完善等问题,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龙泉驿区公安分局调取刘某龙、许某冲到案材料、三人微信聊天记录;主动前往成都大运会执行委员会调取“蓉宝”不同形态著作权权属证明,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对该案处理意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自行补充侦查情况,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排除了证据疑点,从而认定其中一名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节。用时8天高质效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对三人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三)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解社会矛盾。天府新区检察院坚持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在成都大运会各项赛事全面展开之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犯罪嫌疑人从内心真诚悔过、认识错误,对于保障大运会安全成功举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注重加强对三名被告人释法说理,告知其行为危害,教育其认罪悔罪,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最终,天府新区法院对天府新区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判,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2 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四川某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违反保密义务,多次私自窃取该公司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 盘、邮箱将图纸卖给温州某强重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强重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为非法获取上述图纸,先后多次向黄某某支付贿赂款共计10.7万元。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购买的TRT技术图纸,生产出相关TRT 产品配件进行销售以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非法获取的技术图纸是某成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能够给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公司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87.8万余元。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都区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该案。案件受理后,为进一步明确案涉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及损失数额,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由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聘请国家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进行全面比对和充分论证。同时,针对案涉损失数额认定问题,加强与审计、会计、财务、鉴定等多领域专家的联合研判,综合确定合理利润率计算方式。
2019年6月11日,新都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吴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案涉TRT技术方案并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使用技术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并对司法鉴定程序提出质疑。检察人员查阅大量相关资料,仔细进行数据比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在夯实被告方非法获取技术信息行为证据的基础上,有力排除案涉TRT技术方案丧失商业秘密性的可能性,最终得出案涉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的结论,被法院完全采纳。
经新都区法院一审、成都市中院二审,2021年4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一)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权利人某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工业动力设备研制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检察机关积极听取权利人的相关诉求,着力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引导公安侦查取证时采取相应的加密手段,对侵权公司的其他涉案人员予以告诫,防止出现“二次泄密”,有力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力检察“外脑”,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案涉TRT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通过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形式,支持指控意见。一方面,针对侵权产品几乎售罄的既定事实,引导公安机关提取侵权图纸,并聘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就侵权图纸与TRT主机核心组件所示的27个技术秘点进行同一性认定,从而锁定吴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整合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专利等领域刑事、民事审查思路,多次与相关技术领域专家、鉴定人员进行会商,进而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立足检察职能,帮助企业消除特定合规风险因素。大型企业的关键性岗位人员往往掌握或易于接触企业的核心机密,其自身的保密意识以及企业对该类人员的合规风险控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围绕被侵权企业对技术人员等关键性岗位的管理缺位等合规风险因素,就企业构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言献策,并结合检察职能为企业提供合规领域的法律服务。一是赴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活动,重点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合规培训、警示教育,提升防腐拒变意识;二是助力企业法务部门建立关键性岗位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针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三是针对涉案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漏洞,参照国内外先进涉密管理经验,帮助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专项保护方案、完善保护机制。
2018年12月,四川某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至公司”)获得了“谭鸭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咖啡、茶、糖、糕点、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料、面条、家用嫩肉剂等。2020年2月,该公司获得“谭鸭血老火锅”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烹饪食品用增稠剂、冰淇淋、食盐、醋、酵母、家用嫩肉剂。
其后某至公司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将该商标授权四川某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谭公司”)长期使用。某谭公司在使用时将“谭鸭血”商标改变字体、添加拼音,并以较小字体纵向标注“老火锅”字样后,应用于该公司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等产品中。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某谭公司不规范使用的“谭鸭血”商标,用于委托他人及自己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及油碟上,销往天津、江苏、上海、河南、安徽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其中,方某销售假冒“谭鸭血”商标的油料、底料,非法经营数额达263210元。
2020年12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以方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1日,锦江区检察院对方某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公安局)以方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1日,锦江区检察院对方某批准逮捕。2021年2月26日,锦江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锦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中,锦江检察院围绕涉案商标权属及侵权行为认定等开展深入审查。
首先,针对本案中“相同商标”等认定难题,积极争取专家智力支持。本案中,权利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微调后用于生产经营,侵权产品所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侵权商品所属类别亦存在一定争议。成都市检察院与锦江区检察院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沟通协作,共同走访省市区市场质量监督部门及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对“相同的商标”与“近似商标”的审查原则、商品核准注册范围认定等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其次,围绕案件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方某合理来源抗辩进行审查,从货物流、资金流方面强化证据支撑;同时,针对侵权产品商标的来源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涉案电子数据,通过审查存储文档、聊天记录等,确定方某委托生产并贴标的犯罪事实,从而改变公安机关移送罪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此外,坚持全链条打击犯罪,围绕方某销售的商品去向及假冒的商标的来源等问题提出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上下游犯罪,对检察机关发现本案遗漏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建议其及时立案,相关漏犯已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29日,方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方某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综合审查,破解“相同商标”的刑事认定难题。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权利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带来的“相同商标”认定争议。侵权商品所用商标、正品商品所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并非完全相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相同商标”的认定亦有区别。针对权利人不规范使用的商标被侵权问题,两级院联合走访市场监管部门、商标注册审查部门,积极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借力民事、行政认定标准对刑事认定标准进行梳理。最终认定本案中权利人的使用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其不规范使用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相关侵权产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之间仍构成“商标相同”,相关审查规则得到审判机关的有力支持,并被纳入成都市《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指引》。
(二)加强审查协作,借力外脑,准确认定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类别。本案中侵权商品分为底料、油料及油碟三类产品,其中底料及油料落入“谭鸭血”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即第30类食品用香料、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料,但油碟能否否落入权利人核准注册使用范围存在一定争议。成都检察机关积极走访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借力专家智库进行综合认定。经与会专家分析,涉案底料、油料系第30类项下产品,但油碟系“食用植物调和油”,应属商标分类第29类项下“食用油脂”。权利人相关商标均未在该项下核准注册,因此不应认定其落入保护范围,故相关产品不应纳入指控范围。以此案为契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就加强案件协作,推动同堂培训、共商行业治理等问题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强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力。
(三)延伸检察职能,推动企业完善商标布局,助力本土特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侵权行为主要针对成都本土知名品牌的加盟店,对品牌商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围绕案件中暴露除的品牌商标布局不完备、商标使用存在瑕疵、加盟店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权利人提出针对性建议,目前权利人已及时调整商标战略,重新进行注册申请。同时,两级检察机关与四川省火锅协会进行有效对接,建议其加强火锅行业治理、敦促会员单位完善商标管理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实现检察履职的综合保护效益。
2020年7月1日起,袁某某、曹某某在未获得权利公司授权情况下,租赁青羊区某小区一房间从事翻新VIVO手机和OPPO手机的活动。袁某某网购带有“VIVO”和“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后将收购的二手VIVO手机和OPPO手机,通过更换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贴标贴膜、刷机等步骤进行翻新后出售牟利。曹某某将收到的部分二手手机交给袁某某翻新,并按照袁某某安排向部分客户送货。
2020年9月1日,民警在该房间扣押已翻新的VIVO手机52台,OPPO手机108台,带“VIVO”标和“OPPO”标的手机后盖134个,手机盒94个、充电器38个,电脑主机2台,电脑控制加热台1台,标签打印机1台,“VIVO”标签纸1500张。
2020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查获翻新机产品对应正品的价格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翻新VIVO、OPPO等手机及配件产品对应正品的价格于2020年9月1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批发价格为326195.4元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青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青羊区检察院以袁某某、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曹某某认罪认罚。
2021年3月16日,青羊区法院认定袁某某、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同年7月8日,成都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21年11月2日,青羊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21年11月4日,青羊区院对该案提起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2022年4月21日,成都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同年7月25日,成都市中院改判被告人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一)依法告知商标权所有利义务,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权利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介绍了侵犯注册商标案件的办理流程及证明标准。权利公司高度重视,委派总公司法律总监与检察机关及时对接,通过引导权利人充分发表专业意见,补强关键性证据,从专业角度揭示“翻新”行为的危害后果及刑事打击的必要性。
(二)厘清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明确“翻新机”法律适用认定方法。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翻新行为的罪名认定。本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原理、边界、法益等角度进行多层次分析,认定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了混淆,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质保功能、广告功能和商标权人商誉,其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严厉打击家族式“翻新手机”犯罪,有力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近年来,二手手机市场日益成为侵权产品的高发地,“翻新机”不仅触及刑事犯罪,也常常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严重侵害消费者及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系团伙犯罪、再犯比例较高,具有较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案件办理后,权利公司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青羊区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0余万元。
2019年9月起,彭某某邀约李某某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马岭镇某村的厂房澳门新莆京游戏大厅,并雇请刘某某等人在该厂房内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0.5万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某某明知是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以低价从彭某某处购买。随后,卫某某将上述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云阳县、开州区和四川省平昌县、宣汉县等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6.2万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在云阳县经营“幸福园”副食店,胡某某明知是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以低价向卫某某购买,并销售给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人民币5.2万元。
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王某某、袁某在未取得“小郎酒”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酒瓶盖上面印制“小郎酒”标识,销售给彭某某。
2021年4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以彭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公安机关根据重庆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抓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瓶盖的王某某、袁某,并于4月8日以王某某、袁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4月1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袁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二人批准逮捕,后交办至天府新区检察院。经成都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两地检察机关就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共通共享,协查取证,确定涉案酒瓶盖与上下游买卖关系的对应性,就侵权产品数量、犯罪金额等问题统一事实认定;就上下游犯罪人员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问题加强联系,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实现对侵权假冒产品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
2021年8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9日,云阳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卫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庆、四川检察机关于2021年5月签署《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重点推进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作保护机制。本案中,重庆、四川检察机关依托跨区域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强化两地检察办案协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和证据共享方面积极衔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制假链条,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确保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合力。
(二)积极开展源头治理,以检察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该案被侵权方为重庆、四川等地知名白酒企业。办案中发现,多起案件假酒来源于白酒原酒重要产区四川省邛崃市。成都检察机关就原酒基酒易被灌装以假冒名酒、白酒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走访邛崃市工商联、邛崃市酿酒协会以及本土白酒企业,了解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诉求,就加强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共同促进白酒品牌发展壮大等听取意见,从服务保障创新、企业合规建设等度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举措。成都检察机关联合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共同筹备白酒行业商标品牌保护讲座,共同推动川酒品牌建设,护航区域白酒行业有序发展。
2019年3月1日,成都市取得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的举办权,成都市委市政府将“东安湖体育公园”确定为大运会主场馆。“东安湖”成为成都市打造世界赛事名城和建设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的重要名片。
2019年4月,苟某某申请注册“东安湖”纯文字商标,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等)、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类(建筑施工监督等)、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 组织表演等)商品或服务上。
2019年4月,朱某某申请注册“东安湖”纯文字商标,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第32类(啤酒; 奶茶; 水等)、第43类(酒吧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
2021年底,东安湖项目开发负责人在申请“东安湖”商标注册时发现,“东安湖”商标在多个使用类别上已经被抢先注册,特别是核准使用在第3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与“大运会”、“东安湖”等重大赛事和项目运营发展关系密切,严重影响“东安湖”项目打造与发展规划。
(一)畅通双报联络,全面核实违法行为线月,权利公司通过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检察院)反映,作为大运会开幕式和多项比赛所在地的“东安湖”,已经存在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严重影响项目规划与发展。对此,龙泉驿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发现商标注册人苟某某、朱某某是餐饮、超市经营人员,在与其经营无关的商品、服务上囤积了数百件“东安湖”商标,且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成都承办大运会的时间,申请注册后没有正常使用注册商标。经综合研判,该院认为苟某某、朱某某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
(二)多方协同联动,强化涉赛事商标维权援助。2021年10月8日,权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与龙泉驿区检察院两级联动,联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都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知识产权保护处的专家团队,通过检企联络、调研座谈、实地指导等方式,共同帮助补充完善维权证据,协同开展“东安湖”商标保护工作。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认定申请人苟某某、朱某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8个类别上注册的“东安湖”商标宣告无效。
(三)跨区域监督,合力提升惩治实效。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恶意注册商标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案恶意注册人分别位于成都、泸州两地。2023年1月,龙泉驿区检察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职,案件被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督办案件。成都市检察院经备案审查,将朱某某恶意注册“东安湖”商标案线索移送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3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行政检察建议。
2023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对苟某某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6月,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给予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聚焦重大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聚焦服务保障重大赛事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口,针对恶意注册、囤积涉赛事商标问题,主动深入调研,全面排查重大赛事知识产权布局、保护上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优势,推动恶意注册的涉赛事商标宣告无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惩处恶意抢注、囤积涉赛事商标的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注册秩序,服务地方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多元化精准施策,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针对本案商标维权路径繁复、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通过与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磋商,共同研判侵权商标无效申请、权利人商标注册等问题,制定“东安湖”商标综合保护方案,规范赛事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系建设。
(三)强化跨区域一体化办案,提升涉赛事商标检察监督质效。本案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分属成都、泸州两地,针对调查核实中排查出的异地监督线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成都、泸州两地检察机关协同开展行政检察监督,联动共同核查“东安湖”商标恶意注册线索,及时开展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联动处置,凝聚跨区域行政检察监督合力,有效提升了恶意注册涉赛事商标行为的检察监督效能。
2019年12月9日,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以金牛区志某鞋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志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志某经营部商标侵权。案件经公告送达、缺席审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志某经营部未经红蜻蜓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店铺的店招上使用“志某红蜻蜓”以及标识,以及销售侵害红蜻蜓公司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单位志某经营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志某经营部不服,认为其并非涉案侵权主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高院认为红蜻蜓公司起诉时所列被告无误,一审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错误问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志某经营部不服该案生效判决,于2021年7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调查核实。成都市检察院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多次前往涉案商铺所在市场进行调查。经查,实际侵权商铺与志某经营部位于同一综合市场,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其店招与志某经营部核心元素“志某”重合,红蜻蜓公司未经核查导致起诉对象错误。调查核实中,实际侵权商铺经营者艾某某明确表示其与志某经营部无经营关联,并承认其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及时与法院沟通本案执行措施必要性,督促法院解封志某鞋业经营部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保障生产经营。
(二)积极推动和解。成都市检察院联合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市场监管所,共同推动实际侵权人艾某某与红蜻蜓公司的侵权纠纷化解。2023年4月7日,艾某某与红蜻蜓公司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艾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红蜻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和解款项当场一次性付清。
(三)延伸检察职能助力社会治理。针对本案暴露的市场登记、知识产权维权等问题,成都市检察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公安会签《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凝聚司法行政合力,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快保护、同保护。
2023年10月9日,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成都市中院审查后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红蜻蜓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同年11月10日,成都市中院裁定准许该公司撤回起诉,并撤销原生效判决。
(一)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调查,强化调查核实有效性。案件审查中,检察机关积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市场走访、电子查询、案件询问等方式,有效查明了涉案实际侵权人等问题。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查明了涉案实际侵权人,以亲历性保障了司法办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一揽子解决案件争议,达到错案得纠、侵权者违法被惩、维权方损失获偿的检察办案效果。
(三)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部分市场主体无照经营、知识产权维权路径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单位的沟通衔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点建设,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民行刑协作路径,切实提升基层治理质效。
2022年3月,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接群众举报,称成都市场上存在假冒蜀锦商品,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亟待加强监管。天府新区检察院随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辖区内确有企业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蜀锦笔记本”等商品,该商品系从成都荷花池采购原辅材料,委托浙江省某工厂加工生产而成。为进一步核实该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特色,天府新区检察院将取证的2本“蜀锦笔记本”送至四川省纤维检验局进行检验,确定该商品封面织物的原材料为100%聚酯纤维,不符合蜀锦国家及地方标准中主要原辅材料为桑蚕丝或者粘胶长丝、人造丝的材质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属于“等”外探索,天府新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多次研讨会,主动向省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论证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形成一致意见。随后,天府新区检察院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层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在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大力支持后,依法启动了蜀锦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2022年6月,天府新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得到大力支持和配合,双方共商整改方案,确定了“规范为主、打击为辅、延伸保护”的工作思路。两次到涉案企业开展座谈,引导其规范经营。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下架违规产品,同时对违法经营行为做出深刻反思。天府新区检察院主动对区内2家蜀锦企业进行“法律体检”,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蜀锦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凝结了古蜀郡地区劳动人民的智慧,承载着成都的历史风情人文风貌,先后被国务院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维护蜀锦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有利于丰富蜀锦的时代内涵,以现代化方式传承蜀锦文化,吸引更多年轻群体关注蜀锦,让非遗真正“活”起来。
(二)探索地理标志公益诉讼,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通过联合行政监管部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构建“打击、监督、研究、预防”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模式,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质效呈现叠加放大效应,也为今后地理标志公益诉讼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天府样本”。
(三)发挥检察一体联动优势,推动地理标志协同保护。蜀锦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纵向上省、市、区检察院联动,横向上会同市场监管、文创会展、非遗保护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推动蜀锦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鼓励蜀锦与文化创意、特色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多行业联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