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里的“表情符号”:法院认定规则全解析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惊人的,加之表情符号生动有趣的天然属性,其很快就渗透进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随着在线交流中表情符号的种类和使用场景越来越多,交流双方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表情符号也就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司法视野。
表情符号作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既缺乏文字表达的明确性,又以十分迅猛的速度变化着、发展着,这样的特性,导致表情符号在司法审查中要面临比文字证据更加严苛的采信规则。
随着表情符号逐步进入司法领域,法官势必需要在某些案件中对表情符号的涵义进行解读,但由于表情符号的涵义具有天然的模糊性,不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适用难、解释难的困境。本文希望可以对我国司法裁判中与表情符号有关的裁判案例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审查思路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表情符号审查时存在的问题、采信的困境以及现有观点和解决思路。
截止 2022 年 11 月 11 日,本文先后以“表情符号、微信表情、表情包、emoji 、颜文字、ASCII 字符”为关键词进行初始检索,共检索得到 2547 个包含上述关键词的相关案例(见表 1 )。
在初始检索结果中,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本文暂不涉及对表情符号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故经过逐一筛选,在剔除了知识产权相关案例以及关联度不强的案例后,共得到 230 余篇裁判文书。此外,考虑到部分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一审、二审、执行各个不同的阶段,而二审裁判文书中通常会提及一审的裁判观点,故为避免重复统计,该部分案例仅保留了二审阶段的裁判文书。最终,本次共筛选出 203 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
而在本次筛选得到的 203 个裁判案例中,分别包括 170 个民事案件,占比83.74% ;32 个刑事案件,占比 15.76% ;1 个行政案件,占比 0.49% (见表 3 ),可以发现,这一比例与三大诉讼全部案件量的比重大体上是一致的。
本次 203 个裁判案例横跨 2015 年至 2022 年,统计发现与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的趋势(见表 4 ),特别是自 2019 年起,与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件开始大幅增多,本次统计中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与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件量共计 179 个,占 203 个裁判案例的 88.18% ,显然,这与电子数据相关的立法进程是契合的。
本次 203 个裁判案例中,共包含全国 24 个省份的裁判案例,其中广东省与表情符号有关的案件数量一骑绝尘,共有 73 个,占 203 个案例总量的 35.96% ,而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浙江省、北京市也仅有 17 个、 16 个与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例,分别占裁判案例总量的 8.37% 、 7.88% (见表 5 )。
通过对 203 个裁判案例的初步统计,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与表情符号有关的案件量并不是无缘无故地变化,而是与不同诉讼的案件量、相关立法进程、地域贸易发达程度等因素息息相关。
在分析裁判情况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由于裁判文书的具有严肃性,通常文书中只会简单地用文字描述表情符号的含义,而无法直观地展示表情符号的具体形象,因此大部分的表情只能依照文字描述对应最常见的表情,无法做到直观感受每一个符号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本次共筛选得到 170 个民事案件,占 203 个裁判案件的 83.74% 。从这些案例涉及的案由大类来看,合同纠纷的数量是最多的,达到 157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92.35% (见表 6 )。
从涉及的具体民事案由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最多,分别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28.24% 和 25.29% (见表 7 )。
从上述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与表情符号有关的纠纷通常发生在民间借贷、买卖、租赁等合同领域,这是由于该类法律行为实施前通常需要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这与即时通信的沟通交流属性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各方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协商签订合同时免不了沟通交流,而为了缓和紧张、严肃的工作气氛,偶尔也会选择使用表情符号进行交流。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倘若在一些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变更等关键的节点上使用表情符号,并且各方对于这些表情符号无法达成一致的认知时,便会为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
经过对 170 个民事案件进行汇总整理,共统计得到以下几类表情符号(见表 8 ),其中“ OK ”表情符号的出现频率最高,共出现了 63 次,占到 170 个民事案件的 37.06% ;其次是表达“好的”的表情符号,包括“好哒、YesSir ”等,共出现 18 次,占比 10.59% ;紧随其后的是与“笑脸”相关的表情符号,包括“微笑、大笑”等,以及“抱拳”表情符号,二者分别出现了 8 次,占比 4.71% ;此外“竖大拇指”、“同意”表情符号分别出现了 7 次,占比 4.12% ,而“握手”表情符号出现了 6 次,占比 3.53% 。
在统计得到的所有“ OK ”表情符号中,直接将“ OK ”表情符号视为表达“同意”意思的案件共 47 个,占 63 个“ OK ”表情符号相关案例的 74.60% ;还有部分观点认为,若当事人在发出“ OK ”表情符号前后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可视为“ OK ”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意思,本次统计中这类观点共有 12 个,占比 19.05% ;此外还有 4 个裁判案例中的观点认为“ OK ”表情符号无法直接表示“同意”的意思,占比 6.35% (见表 9 )。
与“ OK ”表情符号一样,“好的”表情符号相关案例同样分为了可直接表达“同意”含义、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三种情形,其中认为可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共 14 个,占比 77.78% ,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的案例有 3 个,占比 16.67% ,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有 1 个,占比 5.56% (见表 10 ),与前述“ OK ”表情符号的统计数据大致相当。
由于“笑脸”、“抱拳”、“竖大拇指”、“握手”等表情符号的含义都不像“ OK ”、“好的”那样清晰明确,因此在与这几个表情符号有关的案例中,并没有认为可直接表达“同意”的观点,只有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或者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两种情形。
在“笑脸()”表情符号相关案例中,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的案例有 5 个,占比 62.50% ,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有 3 个,占比 37.50% (见表 11 )。
在“抱拳()”表情符号相关案例中,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的案例有 7 个,占比 87.50% ,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有 1 个,占比 12.50% (见表 12 )。
在“竖大拇指()”表情符号相关案例中,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的案例有 5 个,占比 71.43% ,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有 2 个,占比 28.57% (见表 13 )。
在“握手()”表情符号相关案例中,认为需进一步探究是否有异议的案例与认为无法直接表达“同意”含义的案例都有 2 个,分别占比 33.33% ,此外还有 33.33% 裁判观点还认为,“握手”可以表示各方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见表 14 )。
统计发现,民事审判中针对表情符号的分析通常集中在该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肯定或否定的含义。基于此,本段将依照表情符号不同的情感倾向,探究民事裁判中的裁判观点与裁判思路。
从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的情感倾向来看,表达积极、正向情绪(包括明确肯定与相对肯定)的表情符号共计 138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例的 81.18% ,表达消极、否定情绪的表情符号共计 12 个,占比 7.06% ,无明显情感倾向的中立表情符号有 20 个,占比 11.76% (见表 15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裁判中出现频率较高,或者说容易被法官纳入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分析的表情符号,绝大多数都是表达积极、正向情感的符号。
表情符号具有帮助人们树立良好形象的功能,这是表达积极正向情绪的表情符号成为本次统计中占比最多的表情符号的原因之一。
此外,前述统计中提到在民事诉讼中与表情符号有关的纠纷有 92.35% 都发生在合同领域,既然是为了达成合作,那么交流各方势必会在磋商阶展现出积极配合、乐意沟通的态度,这也能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此次统计中会较常出现表达肯定语义而不是表达否定语义的表情符号。
根据前文统计,与“ OK ”、“好的”、“同意”、“嗯”、“对对对”、“没问题”等带有明确肯定含义的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例共有 96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56.47% ,可见,司法裁判中对于此类表情符号的态度相对宽容。这是因为此类表情符号含义相对明确,大多不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通过汇总分析司法裁判中对此类表情符号的裁判观点,可以归纳得出如下裁判公式(见表 16 )。
由该统计可知,共有 75 个(占比 78.13%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可直接表达“同意”的意思;有 16 个(占比 16.67%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若想表达“同意”的意思,还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异议,若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为同意,若提出了异议就不得认定为同意;还有 5 个(占比 5.21%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无法单独表达“同意”的意思。
( 2018 )粤 2071 民初 16152 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发送的订单表,原告回复了意为“ OK ”的表情包,最终法院根据要约、承诺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与被告已经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成立合同,且该合同已生效。( 2020 )京 0102 民初 7219 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发出的“谢谢多年付出,因特殊时期就不拖累你。好一点咱们再继续合作。”原告回复了 OK 表情包,并称“您算一下还应该补我多少钱的工资,打我卡就行”。法院认为,上述微信聊天中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表示同意,交谈中双方协商了补发工资事宜,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2020 )京 0101 民初 19863 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就协商暂停课程一事,原告向被告提出“段老师,帮我停一个月吧。”被告回复含有“嗯嗯”、“好的”内容的微信表情,并问“ 1 - 12 ~ 2 - 12 这个时间行吗”,原告说“好的”。法院据此认为双方曾就暂停课程一事达成了合意。( 2020 )浙 06 民终 4809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上诉人发送的显示“欠款金额为 1289780.20 元”的账单,上诉人回复了一个“好的”表情包,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欠款金额表示了认可。( 2021 )粤 0232 民初 197 号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发送的“如果这次还是没合适的租地,你就把租金押金和我已付的损失都给我。”被告回复了一个带有人像和文字“嗯”的表情图片,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对“退还租金、押金、赔偿损失”一事表示了认可。
( 2020 )粤 0605 民初 16714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转账后给被告发送了转账凭证截图,同时表示“ 4 月 22 日借温某某 100000 货款周转,需 4 月 27 日前归还”,被告回复表情包“ YesSir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就借款事实完成举证,被告对此并未到庭反驳,也未举证推翻,因此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2021 )桂 0721 民初 3074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供应母婴产品,被告接受了原告供应的母婴产品,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此后原告在微信上对欠款金额 18168 元进行对账,被告回复了表情符号“ √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对欠款数额表示了认可。
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会直接将表示“ OK ”、“好的”、“嗯”、“ YesSir ”等含义的表情符号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承诺,无需借助其他文字解释便可直接表达“同意”的意思,并且可以看出法院在探究表情符号的含义时,通常会更加关注其中标注的文字信息。
( 2022 )粤 18 民终 128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上诉人发送的“欠:114257.80 元”的对账信息,上诉人回复了 OK 表情符号。虽然上诉人主张其是想表达收到而非确认结算的意思,但法院认为上诉人已经知晓欠货款 114257.80 元的事实,其在回复 OK 表情后直到被起诉的近六个月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对于欠款 114257.80 元是确认的。( 2021 )粤 0106 民初 10094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被告提出让原告把首付四成的尾款分别打进两个账户的要求,原告回复了一个 OK 表情符号。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要求未提出异议并回复了 OK 手势,应视为双方对于首付款金额的原有约定进行了变更。
( 2021 )闽 02 民终 5424 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多次在微信记录中明确表示该合伙份额转让的价格为 100000 元并请求支付,其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上诉人在收到原告的多条信息后并未对款项的性质、价格提出任何异议,其回复“好”的文字及手势系对原告前述信息的直接回应,应当认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格予以确认。( 2022 )浙 0502 民初 20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发送的载明欠付货款 271375 元的对账单,被告回复“好的”表情符号,并且在接下来原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已完成对欠付货款金额 271375 元的确认。
( 2016 )沪 0109 民初 24983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10 天提出晚几天退房的请求,出租人回复了微信表情“嗯我懂了”。法院认为,承租人已提前告知出租人需要延迟几日搬离以及具体的搬离时间,出租人并未表示反对,可以认为承租人延迟交房经过了出租人同意或谅解,延迟交房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021 )沪 0113 民初 17760 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记载了“赵某某 70.5 天,加班 85 小时,车费 2000 元”的结算清单,被告回复了一个 OK 的表情符号。当晚被告对原告赵某某的 2000 元车费提出了异议,只同意补贴一半。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对结算清单回复了一个“ OK ”表情符号,但当晚便对车费提出了异议,故法院仅对该份清单中被告未提出异议的工作时间部分予以确认,并确认被告给付原告车费 1000 元。
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对于内容具体、确定的信息,若回复“ OK ”、“好的”、“嗯”等具有明确肯定含义的表情符号,并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很可能被视为对已收到信息的确认,而不再仅仅表示礼貌性的“收到”。但若能及时提出异议,那么法院也会尊重异议的内容,不会直接根据该类表情符号的含义认定案件。
( 2022 )浙 0902 民初 834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针对被告发送的“昨晚汇你20 万元,借款已全还”,原告回复了“ OK (表情包)”。原告主张该表情包仅表示对收到 20 万元的认可,并非确认借款已全还。最终法院认为 OK 表情包可能代表“好的”、“收到”等意思,并不一定代表原告对借款已全还的认可。( 2020 )川 01 民终 4898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证人发出的“这两天把赔偿款付到西林对公账户。”被上诉人回复了 OK 表情符号。法院认为, OK 表情符号属于意思表示不清晰明确的情形,且由于证人与案涉货款具有利害关系,其关于被上诉人同意支付案涉货款证言的证明力较弱,故对于被上诉人认可支付案涉货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 2020 )鄂 1122 民初 2195 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发送的内容为“ 5 个门 180 * 5 = 900 ”的对账单,被告回复表情包“好”。法院认为,原告未明确告知或提请被告注意每扇门的单价从 150 元 / 扇提高至 180 元 / 扇,事后被告亦未表示追认,故认定门的单价为 150 元 / 扇。
( 2019 )粤 05 民终 706 号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送“冷藏费 4.5 元 / 顿,出入货 65 元 / 顿,明天上午可以入货!”被上诉人回复表情符号“ OK ”及“太划算按 34 吨算每月还不够五仟元”。对此,上诉人主张其发出要约,被上诉人及时回复“ OK ”予以承诺,双方已就仓储费达成一致。而被上诉人主张其并没有同意上诉人提出的价格。该案中,法院针对表情符号“ OK ”进行了分析研判:其一,承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且明确的方式作出。在手机短信、微信、 QQ 等即时通讯工具中,表情符号是语言表达的一种辅助方式,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一种可视化图像,故不能仅凭一个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特别是有争议的情况下;其二,表情符号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具有不同的意义;其三,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最终法院认为对于这样一份本身存在争议,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予采信。
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认可“ OK ”、“好的”能够表达“同意”含义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表情符号可以表达“好的”、“收到”等多种含义,属于意思表示不清晰明确的情形,对于这样存在争议的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采纳。
根据前文统计,与“笑脸”、“握手”、“竖大拇指”、“鼓掌”等带有相对肯定含义的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例共有 27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15.88% 。可见,司法裁判中对于此类表情符号的态度相对保守。这是因为此类表情符号相较于“ OK ”、“好的”、“嗯”等具有明确肯定含义的表情符号而言,还可以表达礼貌回应,或者表达鼓励、支持等正向态度,而不能直接表达明确、具体的意思。通过汇总分析司法裁判中对此类表情符号的裁判观点,可以归纳得出如下裁判公式(见表 17 )。
由该统计可知,共有 16 个(占比 59.26%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在表达“同意”的意思时,还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异议,若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为同意;有 8 个(占比 29.63%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无法单独表达“同意”的意思表示;还有 3 个(占比 11.11% )裁判案例认为可以通过该类表情符号判断争议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及合作性质。
( 2019 )京 02 民终 12021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中介发出的“王哥,客户说的是 10 月 15 号左右看钱能不能到位,如果钱差不多到位的情况下,可能在 15 号那两天连缴税过户弄到一天。”上诉人回复了一个微笑的表情。法院认为上诉人使用微信表情表示同意,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系同意将缴税日期调整为 10 月 15 日。( 2020 )鲁 1003 民初 2741 号合伙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对于被告发出的“大哥你投资钱还差 2 万吧?哪天你把合同拿来把那两万给你。”原告回复了两张大笑的表情包。虽然原告主张该表情是不屑一顾的笑,是对被告微信内容的蔑视和不同意。然而法院认为,在被告明确提出还差 2 万元的情况下,原告回复大笑表情且未提出明确异议与常理不符,因此不予采信。
( 2020 )京 01 民终 1765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于被上诉人发出的“为了止损,请你今明两天把屋里的东西搬走。如果不搬我视为你不要。我就处理了”。上诉人回复了微信表情“强”(竖大拇指)。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向上诉人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上诉人回复“强”系对接到该通知并对通知内容予以认可,且此后双方再未就继续租赁关系有任何明确表示或相反态度,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 11 月 25 日解除。( 2020 )粤 01 民终 14386 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对于被上诉人 2016 年在微信群中发出的其已为公司垫付 105020 元的明细,并表示出资已完成的信息,第三人及案外人均回复了表情包竖大拇指(强)。法院认为各方在被上诉人发送“投资款已全部付清”的消息时并未提出异议。虽然上诉人拟证实各方曾在两年后对该出资提出异议,但显然已超出合理的异议时间,对此上诉人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且此时各方已依约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故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出资情况予以确认。
( 2017 )京 01 民终 9592 号劳动争议一案,对于上诉人发出的“我在外地打七,下周回去”与“我回来了”两条信息,表某某仅回复了“( emoji 表情“惊讶”、“强”)”和“( emoji 表情“呲牙”)”。法院认为,表某某作为被上诉人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也是上诉人的直接管理者,其对于上诉人在外地“打七”的情况属于明知状态,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公司主张上诉人赴外地“打七”构成“无故旷工”不予支持。( 2018 )粤 01 民终 8593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于第三人发出的“王大哥,我爱人弟弟的资料已经核实,符合购房条件,我们将同步申请按揭,请知悉。”被上诉人回复了“鼓掌”的表情符号。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发送的“鼓掌”表情符号,系对上诉人的说法表示肯定的微信表情,且其告知了小区门锁密码及协商事宜,足见被上诉人对涉诉房屋并非落户在第三人名下是知悉且无异议的。
( 2022 )鲁 05 民终 294 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为办理会员过微信询问被上诉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被上诉人回复“咱说好了是三个季度的哈”,上诉人回复(呲牙)表情。法院认为在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个人信息时,被上诉人称“咱说好了是三个季度的哈”系其同上诉人协商的意思表示,但仅依照上诉人回复的(呲牙)表情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同意了被上诉人的意见,不能认定双方协议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限。( 2021 )粤 06 民终 15666 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得知迟延领取放映证后发送“高兴、兴奋”的表情包,系以其实际行动对迟延领证事宜表示认可,但被上诉人明确表示该表情符号仅是对放映证取得的祝贺,是心情表示而非追认或接受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被上诉人知悉放映证迟延领取时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没有作出无需上诉人承担迟延领取责任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变更协议约定的合意。
( 2019 )粤 03 民终 24500 号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为其电影作词一首,某日被上诉人通过微信向上诉人发送了其撰写的歌词,上诉人表示“我回家好好拜读,现在在路上”,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发送了一遍歌词,上诉人使用微信表情[强]回复。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前后聊天内容,该微信表情符号[强]并非是对被上诉人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被上诉人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 2022 )新 0102 民初 2427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承租人自行找人维修了卫生间马桶、浴霸、水龙头等,支付了维修费 260 元并告知被告,被告回复了“棒”的表情符号。法院认为,被告回复“棒”的表情符号并非同意的符号,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发送“棒”的表情符号具有同意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告知悉原告已维修好但不代表被告就认可原告的行为,也不代表被告愿意承担该笔费用。( 2021 )粤 03 民终 21709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于上诉人发出的微信“媚你好!你向我借钱时说只借半年,可现在已经三年多了你连自己所承诺的利息也没有按月支付给我……恳请你想想办法。”次日被上诉人回复了“握手”表情包。法院认为,上述微信中有关利息的内容是上诉人提出的,没有明确具体的利息标准。被上诉人回复的内容和表情包,不足以认定其确认双方约定有利息且利息标准为月利率 6% 。
值得一提的事,“鼓掌、竖大拇指”等表情,有时也会出现“反语”的表达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对聊天内容进行判断。如( 2019 )粤 20 民终 2755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催收水电费、两次发起语音通话未果的情况下,向上诉人发送微信“请你自己再次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您还是跟我这么墨迹,下个月我来收房子!”上诉人无回应文字,回应微信表情“强”,被上诉人回复“看来您是同意了(微信表情‘鼓掌’)”,上诉人回复微信表情“再见”。法院认为从双方对话文义及一般常理理解,该句可理解为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如不按时交纳水电费亦不有效沟通则会收回租赁物,属于被上诉人催促上诉人简单处理争议、及时支付水电费的警告性提示,并非确定于次月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诉人据此认为是被上诉人提出提前收回租赁物的主张不能成立。该案中,“强”、“鼓掌”都采用了反语的表达方式,当事人并非想表达“厉害、真棒”的意思,而是想通过“说反话”的方式表达否定、讽刺以及嘲弄的意思。
( 2020 )鲁 0830 民初 1231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双方对于 2017 年 5月 7 日通过微信转账 10000 元的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原、被告日常聊天多是以原告催还被告液化气款、被告转账为主。在 2017 年 5 月 7 日这次聊天中,被告除了转账 10000 元,还发了一个双手握手合作成功的表情符号,原告不仅没有像回其他微信催账那样,还向被告特意发送了收到两字,因此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该 10000 元是一笔合作买卖谈成款项,而不是偿还液化气的款项。( 2020 )粤 1973 民初 17805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双方对于争议款项属于借款还是出资款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微信记录中其在收到利息后表达的“合作愉快”,是发送的动态表情包,并不是文字输出,双方以好朋友的关系这样正常交流合情合理,不能据此把双方关系定为“合作”。但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澳门娱乐网址,仅凭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并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反而能证实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合资出借的关系,案涉款项所产生的争议理应通过基础的法律关系即合作合伙关系来处理。
根据前文统计,与“抱拳”、“笑哭”、“捂脸哭”、“惊讶”、“双手合十”、“谢谢”、“太阳”、“玫瑰”等无明显情感倾向的中立态度表情符号相关的案例共有 28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16.85% 。通过汇总分析司法裁判中对此类表情符号的裁判观点,可以归纳得出如下裁判公式(见表 18 )。
由该统计可知,共有 16 个(占比 57.14%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在表达“同意”的意思时,还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异议,若未提出异议则可认定其为同意;有 5 个(占比 17.86%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无法单独表达“同意”的意思表示。
( 2020 )浙 09 民终 420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从微信商谈过程来看,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合同文本后,只是要求将需方修改为某某公司,对其他(合同条款)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次日,当被上诉人修改后再次发送给上诉人时,上诉人回复表情符号“抱拳”,此语境下应当理解为“尊重”、“谢谢”、“同意”等,即对被上诉人再次发送的合同文本不再提出其他异议或意见。( 2020 )湘 1023 民初 334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得知被告代其签订相关合同后,对被告的代理行为未表示反对,未直接提出异议,且发送微笑和抱拳的微信表情,可视其追认了被告的代理行为。( 2019 )苏 0602 民初 1971 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在被告已明确表示其不会提供胶袋的情况下,原告只发送了一个摸脑袋的小人的表情包,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合意就胶袋的提供进行了变更,即变更为由原告自行提供胶袋。( 2019 )粤 2071 民初 5661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交纳 2019 年 1 月租金 3000 元时,原告回复“谢谢啦”的微信表情,并未对该租金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同意 2019 年 1 月租金为 3000 元。( 2019 )粤 03 民终 35541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合同续签及加租事宜发生争议。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在其提出加租要求时回复的一个“太阳”表情符号推定出租人对加租无异议,然而承租人认为这仅是出租人的主观臆断,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续签及加租事宜达成任何共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上诉人给出宽限期后,被上诉人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甚至在上诉人告知加收租金后也未表示否定,而是继续占用案涉房产。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同意按照每月 26392.5 元的标准继续承租。
( 2020 )京 0101 民初 7675 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第三人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依据是其曾询问第三人案涉投资是否稳健,且表示“有问题我拖家带口吃你哈(偷笑的微信表情)”,随后第三人回复“好,马连洼房给你一套(笑哭的微信表情)”。然而最终法院认定仅凭“好,马连洼房给你一套(笑哭的微信表情)”的聊天记录无法得出第三人自愿以其房屋承担补充偿还责任的结论,该表示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2021 )粤 06 民终 3024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知晓货物将延期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直至第 4 天晚上才询问能否取消,系以其行为默认双方变更货物交付时间。然而法院认为从聊天记录来看被上诉人回复“捂脸”表情并未作出承诺,双方未就更改交货时间事宜达成一致。
( 2022 )沪 0117 民初 567 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向被告发送的有关设计费的图片,被告回复了“抱拳”表情,法院认为该回复不能视为被告已经承诺同意原告提出的设计费计算标准。此外,法院认可被告的回复是在短时间内做出,从生活常理角度考量,这仅是对原告发送材料的回应而非接受与认可。( 2022 )鲁 0202 民初 2966 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被告表示游泳馆将变更经营负责人时,原告回复了一串表示惊讶的微信表情,法院认为不能将原告的回复认为是同意被告进行债务转让的行为,故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前文统计,与“哭”、“炸弹”、“吐”、“白眼”、“瘪嘴”、“ no ”、“晕”等带有否定含义的表情相关的案例共有 12 个,占 170 个民事案件的 6.74% ,通过汇总分析司法裁判中对此类表情符号的裁判观点,可以归纳得出如下裁判公式(见表 19 )。
由该统计可知,共有 3 个(占比 25% )裁判案例认为该类表情符号可以直接表达“不同意”的意思;有 4 个(占比 33.33% )裁判案例认为部分否定表情符号具有侮辱、威胁的意思;另外还有 5 个(占比 41.67% )表情符号认为,若一方当事人回复“哭”、“晕”的表情时未提出异议,则也可以表示“同意”的意思。
( 2019 )粤 0391 民初 4101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你要打借条给我”、“注明你把人押给我了”时,被告回复“白眼”和“发呆”的微信表情符号及“好恐怖哦”的语句,法院认为该聊天记录并没有表明被告具有向原告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 2020 )粤 0106 民初 19284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面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押抵租方案,另一方当事人仅发送了三个瘪嘴头像的表情,后续双方就续租或以押抵租进行多次沟通。法院认为从双方微信聊天及往来函件的沟通过程看来,双方对具体如何以押抵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1 )川 07 民终 3941 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告在微信中发出的居间合同电子文档回复了一个表情包“ No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居间合同且被告也一直拒绝签订,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告所发送的《居间合同》进行了确认,无法认定被告对与原告订立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作出了确定的意思表示。
( 2019 )粤 06 民终 2658 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的债务主张时并未提异议,且回复了哭的微信表情,可视为债务人对案涉款项性质属于借款的认可。( 2021 )闽 06 民终 1610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面对债权人的催款信息,债务人仅回复了“晕”的微信表情,最终法院认定债务人未举证排除债权人催讨的款项与本案无关且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在微信聊天后双方进行了尚欠本息的结算,因此对债权人主张的借款本息予以确认。
( 2019 )京 0491 民初 3719 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在含有原告肖像的快手视频下方发表“蛇鼠一窝”(其中“蛇鼠”均为表情符号)等评论,该评论内容系针对原告进行侮辱、贬损,并且该内容可被他人阅览,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损害。( 2020 )沪 02 民终 6112 号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大量使用了例如“看屎的眼神、信不信我捏得你哇哇的、说好的只骗 250 ,怎么他喵的还索命、虚标狗、死骗子、趁火打劫、无良商家、令人发指、欺瞒的嘴脸”等具有侮辱性的用词和表情,该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公司的名誉权。
经过对 32 个刑事案件的汇总整理,发现刑事案件中使用表情符号的目的与民事案件中具有明显不同。在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更多代表其常见的含义,与官方解释大体一致,多用于表达说话者的情绪、态度。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刑事侦查,通常会利用表情符号代替敏感词,于是表情符号多以各类暗号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赋予某一表情符号特定的含义,并在犯罪组织内部推行。
在本次 203 个裁判案例中,共统计得到 32 个刑事案件,涉及近 10 个案由,其中以类、类、毒品类犯罪居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共有 12 个,占比 37.50% ;开设赌场罪共有 7 个,占比 21.8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有 5 个,占比 15.63% ,三者合计占比 75.01% ,占到了全部刑事案由的三分之二以上(见表 20 )。
本文根据表情符号作为暗号使用的不同场景进行划分,共统计得到以下几类表情符号(见表 21 )。其中最多的一类是结算暗号,包括“笑脸、玫瑰花、 OK ”等,在本次统计中,这类结算暗号共出现 12 次,占比 37.50% ;其次是作为工具的表情符号,例如“骰子、猜拳、开始下注”等系统自带的表情符号,共出现 6 次,占比 18.75% ;随后是通风报信类暗号如“炸弹”,贩毒类暗号如“裙子、 OK 、手掌、钱”等,分别出现了 4 次,占比 12.5% ;最后是嫖娼类暗号如“害羞、勾引、有空待约”等,出现了 2 次,占比 6.25% 。
在组织类犯罪中,表情符号通常会作为嫖资结算的依据。例如,( 2019 )浙 0110 刑初 508 号组织罪一案,嫌疑人要求女在每次之后都给他发一个笑脸的表情用于对账,发一个笑脸的表情就代表一位嫖客。( 2019 )桂 01 刑终 409 号组织罪一案,嫌疑人通过女发送的特定微信表情统计次数,其中微笑表情代表“上钟”的意思。( 2019 )琼 0271 刑初 135 号组织罪一案,嫌疑人供述微信表情里的一朵玫瑰花就是上钟的意思,玫瑰花凋谢就是下钟的意思。( 2019 )桂 0703 刑初 73 号组织罪一案,嫌疑人供述称女每接一个客人就在微信上面发一个 OK 的表情给其,其就回复一个 OK 的表情,表示一个客人,然后这个微信聊天记录会在每天凌晨三点半清空一次。( 2020 )浙 0481 刑初 50 号容留罪一案,嫌疑人要求女以微信发送“笑脸”表情的方式记账并据此每晚现金结算分成,一个“笑脸”表情代表一次“”项目,两个“笑脸”表情代表一次“加”项目。经侦查统计,案涉 7 名女发送一个“笑脸”表情共计 45 次,发送两个“笑脸”表情共计 35 次,应得嫖资合计为 9750 元。( 2020 )川 0108 刑初 585 号组织罪一案,女表示每次提供服务后就会在微信上给老板发送一个微信表情表示完成了一次易,这个表情没有固定的,都是随便发的,到了下班的时候女们就会通过当天接客的数量对账。( 2020 )赣 0722 刑初 75 号组织罪一案,嫌疑人供述其会按照事先与女约定的微信表情暗号介绍活动(咖啡表示有嫖客过来准备接客;玫瑰花表示嫖客满意,已收取到嫖资准备提供服务项目;凋谢的玫瑰花表示嫖客已离开,单次服务结束)。
在类犯罪中,表情符号通常代表抽头渔利金额。例如,( 2019 )苏 0508刑初 602 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嫌疑人供述称 2018 年 12 月 18 日以及 19 日两天的笑脸每个代表收取庄风款人民币 1000 元,其他笑脸每个均代表收取庄风款人民币 500 元。经侦查统计,法院认定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同月 17 日期间华某发送的微信表情头像为 242 个,按每个代表人民币 500 元计,抽头渔利数额为 121000 元;2018 年 12 月 18 日、 19 日华某发送的微信表情头像为 32 个,按每个代表人民币 1000 元计,抽头渔利数额为 32000 元。
( 2020 )粤 1323 刑初 497 号贩卖毒品罪一案,嫌疑人一般会在购毒者向其转账毒资后回复一个“ OK ”手势的微信表情,之后将用透明密封袋装着的放进家门左边墙上的小香炉内。( 2021 )京 0108 刑初 186 号贩卖毒品罪一案,微信表情“一个伸开五个手指头的手掌”代表五克毒品。( 2021 )京 04 刑初 17 号走私毒品罪一案,嫌疑人供述为防止聊天记录被人监控,遂“裙子”的图标代表大麻,避免打“大麻”两个字。
( 2019 )鲁 0503 刑初 330 号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嫌疑人供述为防止发布的招嫖信息被QQ系统检测到,的人只在群里发一些系统允许的表情作为暗示,尽量避免敏感字眼,有静态的“含羞笑脸”、“勾引”等表情符号,有配有女性头像的、配有文字“约吗”的动图。( 2020 )闽 0203 刑初 134 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女会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含有“有空待约”、“我来了”等内容的表情包的招嫖信息。
( 2018 )川 01 刑初 122 号运输毒品罪一案,运毒人员每过一个检查站都要给老大发表情报平安;( 2020 )桂 0803 刑初 38 号组织罪,被告人供述称工作群是用来管理和通风报信的,其在望风的时候,如果有或警车,其就在工作群发个炸弹的表情,女看到后就马上关门。( 2022 )桂 0924 刑初 29 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嫌疑人通过发送微信表情的方式,多次提前将派出所巡逻的信息告知经营赌场的李某,帮助李某及其开设的赌场避开派出所的巡逻。
( 2018 )苏 1311 刑初 325 号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查明嫌疑人组织方式为:每场赌局开始后,坐庄的人先在微信群里发两个微信表情:”开始下注”和”下注请加好友”,待参赌人员下注后,坐庄的人会在群里发微信表情”停!以下不认”,再发微信表情”开奖”。( 2019 )浙 0122 刑初 371 号罪一案,嫌疑人通过冒充网红美女吸引男客户,谎称搞粉丝福利活动,以发布虚假粉丝中奖信息派送大奖的名义让被害人用微信表情符号玩猜拳,并通过作弊软件控制猜拳结果的方式实施。( 2018 )晋 0728 刑初 192 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嫌疑人供述称庄家会在微信群里投一个微信表情骰子,机器人也发一个微信表情的骰子,两个骰子数字相加,确定庄家坐哪一门。
基于前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已进一步细化至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然而,虽然表情符号也是在即时通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但其是否能够作为有效传递信息的“通信信息”,是否能够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前述列举的案例中可以发现,部分法院在面对聊天记录中的表情符号时,都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
例如( 2019 )粤 05 民终 706 号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承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且明确的方式作出。在手机短信、微信、 QQ 等即时通讯工具中,表情符号是语言表达的一种辅助方式,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一种可视化图像,故不能仅凭一个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在( 2020 )川 01 民终 4898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聊天记录中的 OK 表情符号属于意思表示不清晰明确的情形。在( 2022 )浙 0902 民初 834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 OK 表情包可能代表“好的”、“收到”等意思,并不一定代表原告对于被告所陈述的借款已全还事实的认可。在( 2021 )粤 06 民终 15666 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表情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才可以变更合同,“高兴、兴奋”的表情包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变更履行期限达成了合意。
可以看到,这里的几个案例基本都发生在 2019 年之后,也就是说,即便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将“网上聊天记录”纳入电子数据的范围,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将电子数据进一步细化至即时通信信息,实践中仍然有部分观点认为由于表情符号不能像文字一样清晰、明确地表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单独的表情符号并不能够作为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由于裁判文书具有严肃性,裁判文书中通常不会直接呈现表情符号的具体形态,而是通过文字描述间接地将表情符号转述出来。其次,在本次统计的过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裁判文书对于表情符号的接纳程度非常低,部分法院在呈现聊天记录时仅仅保留文字部分,并通过空格(如“ ”)、星号(如“ *** ”)、简单描述(如“此处为表情符号”)、定性描述(如“此处为表示同意的表情符号”)这样的方式隐藏、忽略对表情符号的描述,能够像( 2019 )苏 0602 民初 1971 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表情包描述为“摸脑袋的小人”这样相对具体形象的情况非常少见。
不直观地展示表情符号的具体形象,或者说呈现方式不统一,很容易让人们忽略不同场景下不同表情符号的特殊性,也阻碍了对司法裁判中表情符号适用情况的研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表情符号司法审查体系。
通过对近年来表情符号相关案例的统计、梳理,发现目前法院在审理表情符号相关案件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基本都是根据聊天记录上下文以及其他的在案证据进行逻辑判断。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在没有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的情况下,这样的审查方式已经是相对合理的一种了,但正如前面的数据统计,不同法院在面对同一表情符号时,有时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例如( 2018 )粤 2071 民初 16152 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直接将魏某某在《订单表》扫描件下回复的“ OK ”表情包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2019 )粤 05 民终 706 号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表情符号是语言表达的一种辅助方式,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一种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一个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2020 )川 01 民终 4898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杨某回复 OK 的微信表情属于意思表示不清晰明确的情形。
由此可见,若没有统一的释义标准进行解释说明,或者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规制,那么这样主观因素过强的结论是极容易出现矛盾的。基于此,如何完善表情符号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路径,尽可能避免司法裁判中出现矛盾冲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虽然有时表情符号的释义会发生一定偏离,但语义偏离的情况总归是少数,在大部分情况下,交流双方一般都会选择用正向语义表达情感,即选择相对贴切的表情符号进行交流。
因此,本文认为在审理涉表情符号的案件时,应当首先隔绝上下文本,仅针对表情符号的通常释义进行分析判断,这一步可以结合前述提到的“常见表情符号释义”相关解释性文件,了解相应表情符号的通常释义以及常见的使用情形,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保留对该表情符号客观中立的第一印象,有效规避对表情符号进行过度解读。例如在判断表情符号“”、“”表情符号的含义时,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抛开上下文径行判断这两个表情符号的通常含义,了解“”表情通常是传达“微笑、温和、友好”的情感,“”表情是传达“赞赏、满意、敬佩”的情感。
如前文所述,表情符号的含义会受到不同语境、不同地域、文化、年龄、性别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当发生语义分歧、无法用通常释义进行解读时,就需要结合表情符号的使用场景、地域、文化、年龄、性别等因素,对表情符号的语义偏离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在上下文语境和谐、或使用者年纪偏大的情况下,使用“”表情符号通常就是表达“微笑、温和、友好”的情感,但如果在交流双方发生冲突、或使用者年纪较小的情况下,使用“”表情符号则很可能代表“嘲讽、不满”;又如,在大多数文化背景下,使用“”、“”表情符号都表示积极、正向含义,但在阿拉伯文化背景下,这两个表情则更多表示消极含义;再如“”表情符号,可能在女性看来传达了“喜欢、羡慕”的情绪,但在部分男性严重,这个表情可能会被误认为具有性暗示甚至性同意的含义。
例如在上文提到的( 2019 )粤 20 民终 2755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从聊天记录上下文中可以看出交流双方已经处在一种冲突、对抗的语境当中,因而无论是吴某某回应的微信表情“强”,还是任某某回复的“看来您是同意了(微信表情‘鼓掌’)”,亦或是吴某某回复的微信表情“再见”,都不再适合按照其通常释义进行解读,这里的“强”、“鼓掌”、“再见”都已经发生了语义上的偏离,蕴含了反讽的含义,当事人并非想表达厉害、真棒的意思,而是想通过“说反话”的方式表达否定、讽刺以及嘲弄的意思。
审查表情符号是否发生语义上的偏离,离不开对上下文语境的分析,更离不开对各方当事人文化背景、生活环境的探究,这也对审判者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如果审判者在进行语义判断时,发现某个表情符号的语义已经偏离了通常释义,或者在多个通常释义中需要进一步探究每个释义的区别,可能需要进行特殊解读时,为避免出现过度解读的情况,审判者应当再行询问各方当事人,听取各方对于该表情符号的解读,并判断不同解释的合理性。
例如,在( 2019 )闽 02 民终 3778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关系,结合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可知,在被上诉人发送“明明是我们一起投资山西煤矿的钱,你投了 60 万,我投了 70 万,为什么你会起诉说我向你借钱 60 万,你摸摸自己的良心你这样做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的信息时,上诉人回复了两个“握手”的表情符号。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法解释其在被上诉人发送微信说款项系投资款时,为何未作出反驳,甚至相反发送握手的表情,该做法与常理不符,最终法院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这个案件中,被上诉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更完整且符合常理,因此法院采纳了其观点。
在( 2022 )粤 01 民终 12475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结合双方的交易过程及结算习惯,认定上诉人与恒通公司的每次结算均通过微信“丙哥对账群”进行,上诉人亦确认,如果恒通公司发在微信群的账单正确,其会按照恒通公司在微信发送的对账单予以付款。具体到本案争议的货款,恒通公司在“丙哥对账群”上发送对账单,显示结余金额为 624938.64 元,上诉人回复“ OK ”的微信表情,并未对账单金额提出异议。对于上诉人表示其以不予付款的形式表明恒通公司的账单金额有错误,法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亦与双方的交易结算习惯不符。在这一案件中,法院结合争议双方的交易习惯,认为上诉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因此不予支持。
对于上下文意思连贯、表达清晰,并且表情符号具有明确的肯定含义(如“好的”、“ OK ”、“没问题”等)或否定含义(如“不”、“摇头”、“×”等)的情形,可以直接将表情符号按照其通常释义进行解释,此时一般不存在歧义。
例如在( 2020 )粤 0306 民初 41224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收到口罩的当天即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被告退货退款,被告当天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 2020 年 6 月 2 日的聊天记录中,原告要求被告发送地址并表示要将 18000 个口罩退回去,被告回复了“ OK ”的表情符号,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对于原告退货退款的请求明确表示同意。在( 2021 )川 07 民终 3941 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某通过微信向兴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发送了居间合同电子文档,王某某向其回复了一个表情包“no”,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某拒绝了何某提出的居间合同要求。
这两个案件中,聊天记录上下文之间的意思连贯、表达清晰,不存在歧义,因此可以直接采用“ OK ”、“ no ”表情符号的通常释义。
通过现有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在上下文语义较模糊的情形下,即便是具有明确肯定含义的表情符号,也无法直接采用其通常释义,或是无法在其多个通常释义中确定具体适用哪一个。因此,这里“中立以上情感”的表情符号包括中立的表情符号(如“抱拳”、“捂脸”、“笑哭”等)、相对肯定的表情符号(如“握手”、“笑脸”、“鼓掌”、“竖大拇指”等)以及明确肯定的表情符号(如“好的”、“ OK ”、“没问题”等)。
对于该类表情符号,由于无法直接判断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因此可以给予该当事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作为异议期,如果其在该段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既未予以回应,也未作否认,则应视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默认。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来不及仔细查看详细内容时,为了避免对话出现尴尬,经常会使用表情符号进行礼貌回复,但在本次统计中发现,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个表意不够清晰的表情符号究竟表示“礼貌回复”,还是表达“收到”、甚至“认可”,都存在不小的争议。
例如在( 2020 )桂 08 民终 2522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发送了反映燃料油的购买数量、价格以及应付货款的信息,请求被上诉人确认,但被上诉人对此未予回应,也未作否认,应视为对上诉人主张的默认。因此法院将“含住,别说话”这一含义不清的表情包直接解释为“收到且认可计算标准或认可金额”,该做法实属不小的突破。在( 2022 )沪 0117 民初 567 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原告发送设计费图片后被告仅以微信表情“抱拳”予以回复,法院认为被告的回复时间系在短时间内做出的回答,更倾向于是一种礼貌回应,不代表认可设计费金额。
针对以上争议,本文更倾向于( 2020 )桂 08 民终 2522 号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的观点,即在需要一方当事人确认的场合,如果其对于待确认事项仅发送了一个含义不清的表情符号,首先至少要明确其对本次聊天内容已经收到;其次,只要不是带有明显否定含义的表情符号,如“摇头”、“”等,就可以给予该当事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作为异议期,如果其在该段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既未予以回应,也未作否认,则应视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默认。至于异议期的合理期限,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可以是双方下一次沟通时,也可以是下一次结算时,或是提起诉讼时。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放弃自己的某项权利,则只需要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此时即便对方当事人发出具有否定含义的表情符号,也不会影响放弃权利的事实。但如果是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仍然需要进行情感倾向的判断。
例如在( 2018 )闽 0203 民初 12708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给被告发送信息“我的 6 万块,你明年再还我。先把眼下撑过去”,被告回复三个“抱拳”表情符号,法院认为,原告系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自愿延长被告的还款期限。该案中,原告自愿延长了还款期限,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此时无需探究被告回复的三个“抱拳”表情符号究竟是何意,便可直接认定还款期限已发生变更。
基于前述统计,刑事案件中使用表情符号的目的与民事案件明显的不同,刑事案件中的表情符号多以各类暗号的形式出现。因此,刑事案件除了要关注聊天记录中表情符号的通常含义外,还需特别关注表情符号出现的时机、频率、语境等是否异常,避免遗漏审查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黑话”。